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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24-12-31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40
日前,山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通知称,从2024年1月1日起,对202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关于伤残津贴,通知明确,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3287元的补足到3287元。
关于生活护理费,通知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4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生活护理费低于3428元、2855元、2057元的,分别补足到3428元、2855元、2057元。
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通知规定,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2元。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由原渠道解决。
通知要求,各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待遇于2024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不得发生拖欠。
内容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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