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个人账号在同行场地发布无合作推广关系的产品选购教学,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9日,张某与A家具商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岗位为新媒体推广专员,合同期间为2020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


2023年5月1日,张某在个人抖音账户发布题目为“马桶和门怎么选?几句话就让你成为大神”的抖音视频,视频内容为介绍在装修中如何选购马桶和木门。


2023年5月6日,A家具商场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载明:“近期,公司发现你利用职务之便,为同行业竞争商场进行抖音直播带货,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你的这种不良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开除处理,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5月5日解除。”


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家具商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该项仲裁请求。A家具商场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发布这条抖音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A家具商场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A家具商场认为:张某发布的抖音视频拍摄地点是在同行业竞争商场,拍摄内容涉及家具产品的选购与辨别优劣。经过其视频的传播,不可避免的会对同行业竞争商场产生引流和对本商场顾客的流失,同时还会对同行竞争商场与本商场的马桶、木门等家具产品的销量产生重大影响。作为A家具商场的新媒体推广专员,其发布这条视频的行为,明显违背其岗位职责、职业道德与A家具商场规章制度。根据A家具商场的规章制度,张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A家具商场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情合理合法,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张某认为:自己发布视频的抖音账号系自己个人账号,不是工作中使用的A家具商场官方账号。而且发布时间是下班后,不在岗位工作范围内,是对自己个人账号的运营,拍摄地点也是下班后随意选取的场景,身处家具产品售卖场所仅是为了方便展示使用场景与不同产品并教授相关辨别知识,没有任何与同行竞争商场合作、推广的关系,也没有任何引流的目的。同时,该视频内容是指导消费者如何选购优质产品,仅围绕主题“选购马桶和门”作知识分享,没有展示任何产品品牌,也不存在拉踩品牌的行为,更没有直播带货的行为、性质和内容。因此,自己发布这条视频,不会对A家具商场的产品销量产生影响,A家具商场将其定性为“为同行竞争商场直播带货”是错误的,其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理应向自己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通知或决定,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对其存在合法有效可以作为用工管理依据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其他侵害用人单位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A家具商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存在为同行业竞争商场进行抖音直播带货的行为。另外,本案中张某的抖音账户为个人账户,并非A家具商场所有或是用于工作,张某有权通过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张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发布的抖音视频,视频内容系介绍装修过程中如何挑选马桶和木门,并未涉及商品品牌或者商场推广,更难以证明张某存在为竞争商场带货的行为。同时,A家具商场未能证明张某的抖音视频发布造成重大损害。故A家具商场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A家具商场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A家具商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蓝海提示】


在新媒体、短视频快速发展的当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约束与劳动者自由发布各类作品之间应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用人单位基于保护其合法利益的目的,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在网络社交媒体等公共平台言行进行一定合理的限制,对于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综合考虑劳动者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给予一定处罚。但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应当秉持合理适度原则,不得以保护公司利益为由,随意剥夺劳动者的言论自由权利或侵犯劳动者的隐私。对劳动者而言,在网络社交媒体等公共平台发布言论和视频等也应当遵守谨慎和必要的注意义务,避免自身发布的言论和视频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以下几种情形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需做好证据的搜集和保存,以免因为材料缺失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1、当劳动者已经证实自己正在该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活动时,如果用人单位声称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这一主张;

2、对于劳动者已收到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3、如用人单位未能按期发放工资且劳动者认为是无正当理由的行为,那么用人单位需重新考虑其未能按时付款的具体原因并且提供证据;

4、当劳动者主张其应该获得额外的加班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详细的记录;

5、若双方当事人都不能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长度,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中通常需要的加班进行陈述和举证;

6、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合理的事实依据和充足的理由进行说明;

7、当用人单位指责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是公司内部的规定时,用人单位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说明员工存在这方面的过失,同时还需要证明这些内部规定是经过合法的民主流程制定并且及时地告知了所有的员工;如果用人单位主张遭受损失要求赔偿,则还需要对所遭受的损失提供有效证明;

8、发生工伤时,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9、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经发生的工伤赔偿情况进行举证;

10、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11、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以下举证责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

12、因用人单位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案例来源:江苏工人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图、中工网(内容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