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办理交接,用人单位不顾劳动者反悔发出解除通知书,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张某入职朋友创办的A公司担任高管。 2022年6月29日,张某因个人发展,与A公司总经理协商一致后离开公司,并同意后续会配合A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之后,A公司多次就离职交接等事宜与张某沟通,张某每次都回复说自己在外地,等事情处理好后会回A公司办理交接。 2022年7月18日,A公司再次与张某沟通离职交接事宜,张某却称并未离职要求回A公司继续上班,A公司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并于同年7月27日出具了书面《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张某随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22年6月29日至7月27日期间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获支持后,张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与A公司总经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张某认为:自己为A公司高管,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需要打卡也不记录考勤,2022年6月29日至7月27日期间是自己在休假。同时,A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员工离职要以员工和A公司双方协商一致签署的正式文书文件为准,此事件中双方并未签署过正式文件,因此自己与A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成立,此后A公司作出的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向自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A公司认为:张某与A公司总经理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6月29日,双方开始正式沟通后续离职交接问题,A公司明确提出“今天我们开始讨论离职交接吧”,并要求张某留在本地处理离职交接事宜,张某称当日就得去外地,并表示“我离开本地了,你就不用惦记了”。自该日起,直至张某7月18日就离职一事反悔,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A公司多次向张某明确发送“离职”、“办理离职手续”等相关内容,张某也多次清楚表达了配合办理离职交接的意愿,回复“好的”“配合办理”等内容。因此,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生效。张某后续的反悔并不会影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效,A公司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A公司在6月29日开始沟通离职交接问题,按照事件的正常发展顺序,应是先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才会进入离职后具体工作交接的沟通。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有配合办理离职交接的义务,但离职交接是否完成,并非认定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前提条件。张某不配合A公司完成离职交接,并不能构成其可以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实际已于2022年6月29日协商一致正式解除,公司7月27日发出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不能推翻上述事实认定,故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后续未上班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但是,本案中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6月29日到底是张某主动离职还是由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张某表示同意,即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到底是由哪方先提出,故法院推定本案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法院判决用人单位A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后续未上班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需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蓝海提示】 《劳动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容易忽视的风险和隐患,为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后果,用人单位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哪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书面记录 如果劳动者有辞职的想法,在双方沟通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主动要求劳动者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或者在用人单位出具、劳动者填写签名的离职审批表中,写明是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请求。以上两份文件都要做好留档,以备不时之需。 二、对协商一致的内容进行书面确认 对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内容和补偿等问题达成一致。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对商议结果和内容制作书面文件,并由双方进行签字确认,以避免未来可能的争议。 三、不要急于发出解除通知书 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流程处理,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不能急于一时,三言两语下就提前发出解除通知书,整个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如果顺序混乱,那么但凡劳动者后续提出劳动仲裁,就可能出现不利于用人单位的状况,因为发出解除通知书的时间早于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用人单位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案例来源:中工网、劳动报(内容有删改) |